menu
Home    >    Privacy PolicyPrivacy Policy

隐私政策

常明创新株式会社(以下简称 “公司“)重视客户的个人信息,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和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
公司通过隐私政策告知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的用途和使用方式,以及为保护个人信息所采取的措施。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公司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果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获取单独同意等必要措施。

1. 处理客户咨询

为确认咨询人身份、咨询事项,联系通知事实调查,通知处理结果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招聘支持

为招聘流程进行、人才库注册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3. 个人影像信息

为预防和调查犯罪、设施安全和火灾预防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4. 临床试验相关记录

根据药事法及相关法规,为临床试验相关记录的制作、保管、报告、研究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1) 公司为运营Contact(一般咨询、业务开发咨询、个人信息咨询、临床试验安全信息咨询等)服务等,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1. 处理客户咨询

- 必要信息: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所属单位、咨询内容
- 选择信息:出生年月日、地址

2. 招聘支持

- 姓名(韩文、英文)、出生年月日、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学历情况(学校、专业、入学年月、毕业年月、毕业类型、所在地)、工作经历(工作期间、工作单位、职位、职务、主要工作)、工作单位内容、语言能力、特长情况(兵役类型、免除原因、军种、报国有无)

3. 在互联网服务使用过程中,以下个人信息项目可能自动生成并收集。

- 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等

2) 信息主体可以拒绝个人信息收集的同意。如果不同意个人信息收集,Contact服务等的使用可能会受到限制。

3) 当公司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或提供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将考虑以下各项,检查是否进行个人信息的额外使用或提供。

1. 与最初收集目的的相关性

- 基于最初收集目的与额外使用和提供目的在性质或趋势上是否相互关联进行判断。

2. 考虑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境或处理惯例,额外使用或提供个人信息的可预测性

- 基于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和内容、进行额外处理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之间的关系、当前技术水平及其发展速度等相对具体情况的情境,或个人信息处理相对长期确立的一般情况进行判断其可预测性。

3. 是否不当侵害信息主体的利益

- 基于额外使用的目的和意图与信息主体利益的实质性侵害,以及该利益侵害是否不当进行判断。

4. 是否采取假名处理或加密等安全性确保必要措施

- 基于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发布的'假名信息处理指南'、'个人信息加密措施指南'进行判断。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间

1) 公司在相关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限内,或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限内处理和保存个人信息。

2) 各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存期间如下。

1. 客户咨询

- 自同意保存使用之日起5年

2. 招聘支持

- 自招聘结果公布之日起合理期限内(尽可能1个月内)

3. 个人影像信息

- 自个人影像信息记录之日起1年

4. 临床试验相关记录

- 自试验完成日或产品许可日起5年

3) 原则上,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目的达成后,将立即销毁相关信息。但是,如果根据相关法规需要保存,公司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管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1)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行使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权利行使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提出,公司将立即采取措施。

2) 公司原则上在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目的达成后立即销毁相关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输入的信息在目的达成后将移至单独的数据库(纸质文件则移至单独的文件柜),根据内部政策及其他相关法规的信息保护理由(参考保存及使用期限)存储一定期限后销毁。移至单独数据库的个人信息除法律规定外,不会用于保存以外的其他目的。

2. 销毁方法

公司使用不能恢复的技术方法销毁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纸质打印的个人信息则通过碎纸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个人信息第三方提供相关事项

1) 公司仅在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仅在获得信息主体同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规定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2) 公司可能为临床试验及相关研究的进行等目的,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向美国或欧洲进行国外传输,在此情况下将忠实遵守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美国HIPAA规则、欧盟GDPR等当地个人信息保护法。

3) 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将立即公开接收该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相关信息。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1)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行使以下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1.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2. 存在错误等情况要求更正

3. 要求删除

4. 要求停止处理

2) 第1项规定的权利行使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提出,公司将立即采取措施。

3) 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中的错误等情况时,公司在完成更正或删除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此外,如果已向第三方提供了错误的个人信息,将立即通知第三方更正处理结果,以确保更正完成。

4) 第1项规定的权利行使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在此情况下,需提交个人信息处理方法公告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5)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侵犯公司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

1) 公司指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的总体责任,以及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和损害救济等事宜。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 : 崔 民
所属部门 : 经营支援室
联系方式 : min.choi@hanlim.com

2) 信息主体可就使用公司服务(或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查阅请求、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事项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公司将迅速对信息主体的咨询事项给予充分答复。

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如需就其他个人信息侵害进行举报或咨询,可联系以下机构。以下机构与公司相互独立,如对公司的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结果不满意或需更详细帮助,请联系。

1.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 privacy.kisa.or.kr/ 无区号118

2.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www.kopica.go.kr/无区号1833-6972

3. 大检察厅网络调查科

- www.spo.go.kr/ 无区号1301

4.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

- https://cyberbureau.police.go.kr/ 无区号182

通知义务

如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有变更,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公告。

其他

公司网站链接的其他网站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不适用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footer-logo
代表人 : 朴真河
公司名 : 常明创新(株)
代表电话 : +82 2 3489 6100
总部 : 韩国京畿道龙仁市处仁区英文路2-27
首尔分公司 : 韩国首尔瑞草区瑞草大路52街42
隐私政策Copyright © SANGMYUNG innovation